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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小编
产妇林某,去年9月12日中午12医院诊治。当晚8点多,顺产生下了男婴,名叫赖某涛。
产程顺利,但产后阴道出血明显,病情危重,医院产科急救小组立即到场协助抢救治疗。经产科急救小组成员讨论,林某被诊断考虑为产后羊水栓塞、DIC、产后出血、持续休克状态。
阴道出血不止,隔日凌晨,医院告知患方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对患者做了子宫切除术以止血,但患者生命特征仍无好转,无明显尿液。
次日早晨6点,医院专家到场会诊,并指导继续抢救,但患者病情急性恶化。由于术后患者林某一直少尿,医院无床边血液透析,建议转医院进一步诊治。与原告沟通后,原告表示理解,同意转医院。医院诊断后多次将病情告知患者家属。9月13日原告最终表示放弃诊疗,办理自动出院。患者林某于9月14日上午在家中死亡。
福建省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产后出血认识不足,观察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早期休克,抢救措施不得力,致病情进一步恶化,失去最佳抢救时机。医方的过失与产妇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林某生命权受侵害,医院对林某抢救诊疗过错行为及自身疾病所致。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赔偿责任。前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责任编辑:苏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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