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水栓塞治疗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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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25 18:24:00

中国江苏网12月24日南通讯(通讯员储慧文)产妇因生子死亡,医院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自愿放弃尸检在内的鉴定途径,医院按协议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后家属反悔,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协议。日前,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判决对原告方请求不予支持。

医院生子

年12月24日凌晨,家住海安城东镇的孕妇小魏,面色憔悴地睡在床上,肚子疼得直冒冷汗。丈夫姜某见状,来不及收拾待产用品,便驱医院急诊室。

急诊科医生经询问,得知小魏已有孕期39+6周,既往体健,医院建档产检,未发现特殊异常。自当日上半夜开始,下腹疼痛已有六小时,立刻联系妇产科将其转入。

在助产士的帮助下,凌晨5时左右,小魏拼尽全身气力,顺产下一名男婴。这可把守候在门外的姜某一家开心极了。

医院惯例,刚出生的婴儿在产房内接受观察,倘若生命体征正常,就可以跟随母亲一起回到病房。

病房内,襁褓之中的小婴儿熟睡着,家人围坐在旁满心欢喜,共同憧憬着未来的幸福生活。然而,这温馨的一刻没持续多久,在四个小时后,就发生了惊人逆转。

突发病危全力抢救

“小姜,你快过来看看,小魏怎么回事?”丈母娘突然一声惊呼,她手握的水杯随即掉在地上,发出的声响吓得婴儿哇哇大哭。姜某转过头,看到病床上的妻子此时正在剧烈抽搐,且牙关紧闭,口吐白沫。丈母娘握住他妻子的手,吓得不知所措。头仿佛发出嗡的一声响,姜某一边捏响了床头的呼救器,一边向护士站飞奔而去。

“小魏,小魏!”无论丈夫和母亲如何大声呼唤小魏的名字,她都无任何应答。命悬一线,主治医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医院专家会诊进行抢救。

重症监护病房隔离开亲人的焦灼张望……专家团队争分夺秒中实施抢救方案。然而,这一切似乎阻拦不住死神的脚步。小魏意识逐渐消失,各项生命监测指标飞速下降。

“羊水栓塞、病死率极高”,“生命垂危,家属做好心理准备”……已听不清主治医生完整的话语,丈夫小姜像被扼住喉头般窒息,一边极力保护镇定,一边紧紧揽住小魏母亲剧烈颤抖的肩膀。

产妇身亡双方调解

次日上午,在重症监护病房外守了一夜的小姜,熬着通红的双眼在《病危通知单》上沉重地签下名字。医生告诉他,已没有继续治疗的必要了。确认过几遍后,他才拖着脚步回到病房,叫来家人一起商议。

小魏母亲早已泣不成声。几经商量,一家人决定先带小魏回家。办完出院手续,将已不能动弹的小魏安置好,小姜泪如雨下。“小姜,人已这样了,得准备后事了。”家中长辈劝解。当日,年轻产妇小魏在家中病亡……

难以承受失妻失女之痛,魏某的医院,要求给予说法。院方表示,为妥善处理纠纷,双方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为宜。魏某家人表示同意。

年12月27日,双方来到相约地点,即在镇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市卫健委派员参与调解。魏某家属提出,医院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在技术力量和条件都有限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安排转院,而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是导致产妇魏某抢救无效的直接原因。

由于没有确凿直接的证据证明产妇魏某死亡的原因,卫健委提示魏某家属,可以申请启动尸体解剖病理检验在内的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诊疗是否存在过错。姜某及其家人认为,这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不符合家乡习俗,无法接受。

放弃尸检反悔协议

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魏某家属表示,自愿永久放弃医疗责任技术鉴定、司法诉讼及尸体解剖。27日,双方反复协商后达成协议:医院方一次性补助丧葬费、会诊费等合计两万元,医院方减免魏某住院自费部分、返还预缴押金七万元、以及承担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当日,医院方按协议履行了义务。

事情远未了结。姜某一家从调解站返回家中数日,亲友来访慰问,医院方赔偿数额表达不解。姜某悲痛的心情再次雪上加霜,魏某父母亦对此产生质疑。

于是,医院方告上法庭,声称是在无奈、不懂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的情况下签署的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内容不予认可,医院过错及过错程度,且补偿款中未明确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协议显失公平,故而主张撤销协议。

审理过程中,魏某家属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过错、医院诊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然而,由于家属明确拒绝对患者及时进行尸检,确切死因不明而无法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

释法析理依法判决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家属之撤销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卫健委及调解机构非但没有利用经验和技术优势采取误导受害方的行为,反而及时提出了尸检鉴定提议,但遭到魏某家属的强烈反对。由于相关机构提示后,魏某家属放弃选择尸检这一能够确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的有效途径,对此不能再作为其认知能力受限的理由,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退一步来讲,即使医方存在过错,由于相关机构提示后,魏某家属放弃已尽提示义务,该涉案调解协议亦不符合撤销法定条件。

对于原告方魏某家属提出的医疗损害鉴定申请。魏某死亡后,经相关机构调解,医方和魏某家属达成协议,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关系。魏某家属如对结果不满,则要构建新的法律关系,其所提诉讼为变更之诉,也就是形成之诉。对形成之诉,通常由主张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魏某未经尸检已火化,相关鉴定客观上无法进行。魏某家属借助司法程序形成证据,无法实现。其申请自然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魏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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