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因急性胆囊炎、胆囊结石在被告x医院行十二指肠乳头切开支架植入术,在切开过程中,切开刀断裂,病人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病历中未保存记载电刀头的具体产品信息,不符合病历的书写规范,无法证实其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产品编号条形码等资料所对应的产品为手术中使用的电刀头,且被告将断裂的电刀头抛弃,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赔偿合计.5元。
医疗纠纷,手术,赔偿责任,切开刀,合格产品
一.基本案情
年6月4日,五原告之父董某(时年88岁)因间断寒战发热伴右上腹部疼痛20天,到被告x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急性胆囊炎、胆囊结石、胆总管结石。患者经给予抗炎、补液、抑酸、抑酶等对症治疗后,于年6月17日17:30在给予局部浸润麻醉下行临时起搏器植入术,于19:00在麻醉下行逆行性胰胆管造影,十二指肠乳头切开支架植入术。
在切开过程中,切开刀断裂,乳头上方出血,给予对症止血但效果差。次日0:10分在介入科行腹腔动脉、胃十二指肠动脉造影及栓塞术,术中可见胃十二指肠动脉分支远端条索状、斑片状弥漫性出血灶。术后患者董某转入ICU病房。2:30分左右,患者出现血压再次下降,并出现呕血、便血症状,给予输血、补液抗休克对症治疗,7:00患者出现呼之不应、表情淡漠情形。
7:20出现不睁眼、刺激无反应,双侧瞳孔不等大,无对光反射,无呼吸情形。经抢救患者心跳、呼吸、血压未恢复。8:15床旁心电图示一直线,患者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年6月19日,被告组织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参与讨论的医师均认为失血性休克是导致患者董洪死亡的直接原因。部分医师还明确指出电刀头断裂导致误伤血管,是出现失血性休克的根本原因,其它参与讨论的医师未对该判断提出异议。
二.医方观点
被告x医院辩称,虽然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刀头断裂的情形,但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刀头断裂是造成原告之父死亡的必然原因,其死亡原因应经过专门的司法鉴定才能确定。此外,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的计算方式错误,被告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三.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为证实手术过程中的电刀头为合格产品,在病历之外另行提供品牌为奥林巴斯的“高频切割刀”外包装一份(附产品合格证)、产品编号条形码一份以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要求对该院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对被告的诊断结果及治疗方案未提异议,认为造成原告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手术中使用的刀头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产品包装、合格证明等书面资料不予认可,也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此外,被告称其已将手术过程中断裂的刀头作为医疗废弃物处理,未予保留。
四.庭审意见
依被告在患者董某死亡后组织进行的死亡病历讨论,可确认被告在手术过程中使用的电刀头断裂损伤血管,导致失血性休克是患者董某死亡的原因,被告作为该医疗器械的提供者,应对该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其提供的电刀头为合格产品并主张免责,应对该免责事由是否成立承担举证,但被告在病历中未保存记载电刀头的具体产品信息,不符合病历的书写规范,无法证实其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产品编号条形码等资料所对应的产品为手术中使用的电刀头,且被告将断裂的电刀头抛弃,导致基础证据灭失,无法进行相关鉴定,被告因其自身原因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电刀头为合格产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主张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5元。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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