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水栓塞治疗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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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0 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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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观点

年7月25日,原告以“停经37+2周,腹渐隆,自觉胎动异常半天”主诉在被告x市x医院就诊并收住院。入院诊断:1.死胎2.妊娠合并贫血(中度)3.妊娠期糖尿病4.孕4产+2周LOA妊娠。

年7月28日,医方以术前诊断:羊水栓塞、DIC、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死胎、妊娠合并贫血、妊娠糖尿病、孕4产2、37+5周妊娠产钳助娩,为患者行“全子宫切除”术。年7月29日,原告转T医院重症监护病区。

医方以“发现死胎3天,突发意识不消伴产道出血17小时”入院,住院22天出院,出院诊断:1.羊水栓塞2.弥散性血管内血3.缺血缺氧性脑病4.肺部感染(双侧)5.死胎出术后6.子宫切除术后7.低钾血症8.低钙血症9.贫血(轻度)10.肝功能不全11.菌血症。

二、被告x市x医院辩称

1、原告要求按照80%的过错责任比例主张赔偿,明显过高,其可在西药原因力即4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发生羊水栓塞是其自身疾病,该病凶险,死亡率高,应占主要原因力。2、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是用于治疗其基础疾病的费用,应自行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80元每天主张。护理费过高,对于长期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的年限暂定为5年,因原告仍在康复治疗,5年以后根据当时的康复治疗情况及疾病的发展情况的另行主张较为合理。

交通费应当以与就医相关的为准。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精神抚慰金不应高于元。上述费用,原告主张其按照80%的比例赔偿过高,其可在次要原因力即4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鉴定意见

1、患者雷某娟,女,年3月4日出生,一级伤残。

2、x市x医院对雷某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雷某娟的损害后果(植物生存状态)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

3、x医院、第四*医大学T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明确,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

四、庭审意见

1、经鉴定,原告雷某娟以胎动异常为由入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因医方存在对患者血糖未检测、未处理的过错、缩宫素、米索前列醇应用不规范的过错、在患者羊水栓塞后抢救不力的过错,导致原告大脑缺氧时间过长,与患者缺血缺氧性脑病等致植物生存状态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x医院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xx医院承担责任于法有据,被告x医院因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2、原告费用合计.37元。原告要求被告xx医院承担80%的过错责任比例,被告xx医院抗辩认为该标准过高,要求以40%计算,其未就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亦未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诊疗过错,故对被告xx医院该意见不予采信,结合案情,被告xx医院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为宜,经计算为.96元。

3、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结合案件中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告伤残等级和身体现状,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判决,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雷某娟.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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