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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8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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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与公民


经常在领导干部口中听到“老百姓”这个词,这让被称为“老百姓”的人感到很不是滋味,仿佛仍然生活在皇权集权统治的社会里,而不是生活在共和国里的公民。


    百姓,本是古代贵族的总称。奴隶社会中只有贵族有姓,因此称之为百姓。战国以后,贵族没落,平民增多.“百姓”也就成为千万平民的通称。从那以后,“百姓”这一对平民的称呼一直延续到几千年,成为官员的对立面,官贵民贱,官员在上,百姓在下,官员是“大老爷”,百姓是“小民”。


    “老百姓”只有无条件服从和无尽无休的义务,“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皇帝对其治下的子民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利。在封建中国,国家里的人被简单分为官吏和百姓,


    “老百姓”这一概念是封建臣民等级社会的产物,它反映了封建统治秩序。1912年辛亥革命把中国最后一个皇帝拉下马,结束了两千多年的皇权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4年颁布的首部宪法,就宣告了人民本位的治国大策,认定人民是国家主权者,是公民,是社会契约的缔造者和执行者。公民是对所属国家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个体,即主权者。公民服从的对象是法律而非个人,任何人都无权为公民作主,为民作主是封建官吏的职责,绝没有在公民*治中存在的余地。在现代国家里,人人都是国家公民——不论出身、职业、收入等任何方面有差别,唯一没有差别的就是我们都是共和国公民。所谓官员,不过是受其公民委托任公职的人,他的职责就是协助所有的公民实现自己的主权。是公民就应该是平等的,所谓官吏——百姓二分法自然也需要废除。延续老百姓这个称呼,从根本上说就是延续传统的官——民二分法,就是仍然把民众当作官员管理的对象,强调官民的区别,仍然以“父母官”自居,承认人民是主权者﹙公民﹚而又把人民当作领导、管理、关怀的对象﹙百姓﹚,这不是自我反驳荒谬的悖论吗?


    对于“老百姓”来说,对应的是国家的统治,他接受当权的不管有理无理的管教,只需听从安排和指挥。而公民则不同,它对应的是国家的治理,他有清醒的权利义务意识,即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又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且是主动积极不可退让的,他认识到可以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就是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既然“老百姓”这个词具有悠久的封建传统,并且现在还无法摆脱这个语义,那么使用它来称呼公民就显然与我们大力提倡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而公民作为近代产生的新概念,其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这更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虽然封建社会已经不存在了,但某些方面却是死而不僵,尤其是在民族心理特征方面,它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存留和体现在现存的*治理念、*治体制和*治行为之中。当一个公务员,尤其是一个官员使用“老百姓”这个称谓时,客观上强调了他是官员,我们是平民,他把自己排除在“老百姓”之外,必然忽略公民权利的个体性,是一种臣民心态的反映。我是公民,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具有公民身份所赋予的尊严。在公民社会没有官员,有的只是公务员,是我们在社会契约中赋予权利的执行者,是公仆,我们不需要爱民如子的父母官,我们要的是爱民如父,待民如兄的公务员。不要叫我老百姓,我是公民,表达对权利、义务、自由和法治的严正立场,表达对*府官员执*意识转变的期待,希望他们不论在认识上还是实践上都恭谦一点,平等看待普通公民,把管理变服务,把统治变治理。树立公民意识不仅仅是民众的事,作为*府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需要首先树立公民意识。(李兴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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