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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非计划内生育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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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为其缴付社会保险费。在工作期间,行为人因为异位妊娠而住院治疗且自己支付了医疗费。根据相关规定异位妊娠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但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用,故应由用人单位替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行为人该项费用。但行为人系非计划内生育,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故其无法获得生育保险费,由此用人单位亦不用支付此笔费用。 

民事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 女职工 异位妊娠 医疗费 不符合 生育保险 

张X在未与商报电子音像出版社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从年5月份开始在该单位从事文字编辑工作,每月工资为一千五百元。由于山东商报与商报出版社签订了《借调协议》,张X遂被调往山东商报社继续从事文字编辑工作。山东商报社与张X签订了《广告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约定:工作期限为:年5月10日至年5月9日。商报出版社并未为张X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期间张X因异位妊娠,在中国人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总计花费治疗费.38元。7个月后,张X向商报出版社口头提出辞职申请,并从次日开始不再上班。辞职后,张X以商报出版社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商报出版社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作期间的住院治疗费用。仲裁委员会裁决:商报出版社为张X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元;经济补偿金:元;医疗费:元。商报出版社不服上述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异位妊娠而支付的医疗费是否属于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后是否应替代生育保险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商报出版社支付张X双倍工资差额元;支付张X因生育并发症所支付的医疗费元。

原告商报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已经与张X签订劳动合同及张X工作期间的医疗费不在社会保险费的范畴内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的负担;撤销原判第四项;商报出版社无需支付张X因生育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元。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诊疗项目支付范围规定》中规定,异位妊娠;妊娠剧吐;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多胎妊娠;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过期妊娠;死胎;胎儿畸形;胎儿生长限制;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滋养细胞疾病;产力异常;骨产道异常及软产道异常;胎位异常;巨大儿;子宫破裂:早期产后出血;胎膜早破;脐带先露与脐带脱垂;羊水栓塞;胎儿窘迫;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产褥都属于生育并发症。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当出现异位妊娠时,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而非医疗保险担保的范围。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故当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但生育妇女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条件。其中,属于计划内生育包括:符合*策生育第一胎;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管理部门批准;符合*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情况。综上,若妇女属于非计划内生育即不符合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生育保险基金不具有支付非计划生育的义务,由此,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负有支付义务。

行为人进入出版社工作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后由于工作调整,被分配到另一出版社,在工作期间行为人由于异位妊娠而住院,并自己支付了医疗费用。根据《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诊疗项目支付范围规定》的规定,异位妊娠属于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住院的费用。但由于用人单位未为行为人交付社会保险费。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该责任。但行为人系非计划内生育,违反了国家的有关*策规定,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故单位无需支付该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张X诉山东商报电子音像出版社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生育保险(L)

()穗中法民一终字第号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年12月31日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年第1辑(总第87辑)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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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程序

山东商报电子音像出版社(原审被告)

张X(原审原告)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商报电子音像出版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上诉人山东商报电子音像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张X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年6月7日作出()历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5月10日,张X到商报出版社从事文字,商报出版社每月支付张X工资元。年5月10日,山东商报社与商报出版社签订《借调协议》,山东商报社与张X签订《广告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期限自年5月10日至年5月9日止。商报出版社未为张X缴纳社会保险费。年8月28日至9月2日,张X因异位妊娠在中国人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自己支付治疗费.38元。年4月11日,张X以商报出版社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为由,口头提出辞职并进行了工作交接,之后不再到商报出版社上班。年6月10日,张X申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商报出版社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费用。该仲裁委裁决:商报出版社为张X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支付张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元及医疗费元。商报出版社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作出()历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商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张X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二、商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元×10个月);三、商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元(元/月×1个月);四、商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医疗费元(.38元×85%)。

宣判后,被告山东商报电子音像出版社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商报电子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商报出版社)诉称:首先,年5月10日山东商报社与张X签订的《广告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商报出版社不应支付张X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其次,张X与山东商报社存在劳动关系,商报出版社与张X存在借调关系,商报出版社不应支付张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后,张X因异位妊娠支出的医疗费不属社会保险报销范畴,商报出版社不应支付张X医疗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商报出版社不支付张X二倍工资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医疗费元,诉讼费用由张X负担。

被上诉人张X辩称:张X与山东商报社签订的《广告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张X自年5月9日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一直为商报出版社提供劳动,商报出版社每月支付张X工资元。商报出版社与张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商报出版社未与张X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张X缴纳社会保险,应支付张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商报出版社未为张X缴纳社会保险,应为张X报销医疗费。

本院经审理认为:山东商报社与张X签订的《广告委托代理协议》中载明签订依据是《合同法》和《广告法》,故《广告委托代理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劳动合同。商报出版社未与张X签订劳动合同,商报出版社主张不应支付张X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商报出版社未为张X缴纳社会保险,张X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令商报出版社支付张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张X所主张的医疗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所支付的治疗费。根据《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发症诊疗项目支付范围》规定,异位妊娠属于生育并发症诊疗项目的支付范围,故张X主张的上述医疗费应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商报出版社未为张X缴纳社会保险费,张X主张的因异位妊娠花费的医疗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由商报出版社支付。我国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是已婚女职工,且其生育行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而张X属未婚女职工,其要求商报出版社支付因异位妊娠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医疗费的主张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法定支付条件,故对张X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该项有误,应予纠正。

本院作出()济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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