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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一产妇突发羊水栓塞死亡家属状告卫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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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茂名晚报记者/池榕通讯员/陈严陆富祥

产妇突发羊水栓塞死亡家属状告卫生院

法院公正判决化解医疗损害纠纷


  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案件回放

年12月某日上午,家住信宜市某镇的孕妇阿雁(28岁)因分娩而入住其所在镇的卫生院。阿雁在住院当晚顺产下一男婴,但她随后突发胸闷、呼吸困难,经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3时去世。事发后,阿雁的丈夫阿锦自行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阿雁的死因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阿雁系因羊水栓塞而死亡。

年3月,茂名市卫生健康局委托茂名市医学会对该起医案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组的专家认为:羊水栓塞是严重产科并发症,死亡率高达86%,多数患者猝不可救。阿雁死亡原因绝大部分是因为自身分娩期突发羊水栓塞造成,而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对羊水栓塞的认识有限,抢救条件不足,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医方的过失为轻微作用,建议卫生院应承担的责任程度比例为15%。

阿雁的猝然离世,使丈夫阿锦和阿雁的父母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悲痛之余,阿锦和阿雁的父母认为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阿雁死亡,故将卫生院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元。

经核实产妇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合计为.2元。此外法院根据卫生院的过错、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卫生院赔付.28元(.2元×15%+元)。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该卫生院在对死者阿雁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茂名市卫生健康局委托茂名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法院认为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的依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依法确定由被告卫生院承担15%的责任。阿雁在该起医疗事故中去世,给家属方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故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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