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能痊愈吗 https://m.39.net/pf/a_4791307.html一、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某(系原告简某4妻子,简某1、简某2、简某3的母亲,张体华、杨洪琴的女儿)因“停经37+6周,伴腹痛5+小时”于年8月11日9时12分入被告x医院。经检查诊断:“1.G4P2孕37+6周LOA临产;2.瘢痕子宫;3.ABOA母儿血型不合?”入院完善相关检查,被告向患者家属告知产道分娩及剖宫产利弊,家属签字“要求经产道分娩,拒绝剖宫产”。
于8月11日12:42经产道分娩一活男婴,13:00患者出现产道流血,给予缩宫、补液等救治,并通知院领导动员全院相关科室医护资源参与抢救;14:15胎盘自娩,欠完整,床旁B超提示未探及子宫有明显胎盘组织及腹腔出血;自胎儿娩出至16:18转入ICU,共出血ml。
患者从13:00发生出血到16:18转入ICU,共输血浓红2u,血浆ml。经ICU抢救无效,被告x医院宣布患者于年8月11日18:15死亡。患者张某某死亡后,被告告知需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但本案原告简某4签字“不同意”。双方当事人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争。
二、患方观点
在患者分娩约15分钟即13点左右,患者诉头晕、眼花、烦躁不安,子宫收缩软,并经产道流血约ml,直到13点30分左右患者胎盘仍无剥离征象。尽管患者病情危急,但被告没有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随后,患者出现失血性休克、羊水栓塞?的危急病况,被告于年8月11日下午16点15分才将患者转入ICU抢救,但因被告未引起重视而延误最佳抢救时间的原因,患者直至18点26分因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对于患者张某某的最终死亡后果,与被告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延误治疗的医疗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过错不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原告及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如前诉请。
三、医方观点
原告起诉的几项费用,根据现行法律进行认定,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依据,死亡赔偿金无异议,医疗费以票据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需原告提供证据,赔偿标准根据鉴定为判定依据承担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其他费用需原告提供有效票据。
四、鉴定意见
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张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50%。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为高危孕妇,孕4产2,分级黄色;胎儿前肩娩出后,应使用缩宫素预防产后出血,协助胎盘娩出。发生产后出血,考虑胎盘滞留,未分析胎盘滞留的原因,也未做相关检查了解胎盘是否存在嵌顿或剥离不全。胎儿娩出至胎盘自娩出持续1小时35分,胎盘滞留时间过长,期间患者出现生命危象。综上所述,医方存在医疗过错;
患者张某某,存在妊娠及分娩风险基础,医方在分娩方式选择上履行了知情告知义务,在尊重患者选择权情况下决定经产道分娩方式符合临床规范。产妇死亡原因与胎盘滞留时间长、失血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羊水栓塞等均有关,患方拒绝尸检未能明确产妇死因,应负相应责任。医方根据现有条件组织了相应救治,但抢救过程中存在上述医疗过错,过程与产妇死亡有因果关系。
六、庭审意见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元,原告提供的票据记载为.82元,本院确认为.82元;2、死亡赔偿金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丧葬费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鉴定费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5、交通费原告主张元,但未提交正式票据,本院酌情支持元;6、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元(元/年×9+元/年×7+元/年×2÷2=元);7、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00元过高,结合本案,本院酌情支持0元。以上合计.82元,由被告承担.41元(.80×50%)。
七、法院判决
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0%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41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