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见义勇为”是谁的职责?
湖北长江大学的三名大学生为了救助两名落水少年英勇献身的事并没有因为被授予各种荣誉和时间的流逝而淡出舆论。近日,在这起英雄事迹背后的“见死不救”的一些难以置信的细节再一次让舆论聚焦到这一事件上来。“打捞公司”的“不救活人,只捞死人”、“挟尸抬价”;“海事局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长江水上交通事故以及水上船只的安全事故,游泳溺水这种水上非交通事故并非职责所在”等等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如果说“打捞公司”的“见死不救”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话,那么,海事部门的“并非职责所在”的“见死不救”就更是让公众不能容忍的事儿了。我们首先看看“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对于这个定义,早就有学者、专家提出异义,认为不全面,不严谨,存在缺陷,要进行修改)。正因为如此,长江大学的三名大学生在救人以后,按照相关规定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应该说,即便是这三名大学生在救人时没有牺牲,他们的行为也是“见义勇为”行为,也应该受到表彰——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笔者在这里要表达的意思是,对于包括长江大学救人牺牲的三名大学生在内的“见义勇为”英雄群体来说,他们同样“并非职责所在”的。但是,他们并没有因为“并非职责所在”而“见死不救”,反而是勇往直前,用人链搭起了一道“见义勇为”的爱心锁链,救起了两个素不相识的少年。其实,“见义勇为”就是对“见死不救”的一种无声的鞭达和谴责。我们国家之所以提倡公民“见义勇为”,就是要唤醒少数人的“道德低下病”、“人性冷漠病”,倡导社会公众互帮互助,互爱互救的民族精神。“见义勇为”既然是一种倡导,当然就没有“职责所在”或“并非职责所在”之分了。而有关职能部门在面对“见死不救”质疑的时候,公开声称“并非职责所在”,是一种“集体道德冷漠病”。对于职能部门的这种行为,在受到舆论声讨的同时,至少在行*上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从“见死不救”和“并非职责所在”这些社会不和谐情形看,有关专家、学者关于对“见义勇为”定义的修改无疑是需要的。笔者以为,“见义勇为”不仅仅是“公民”的事,同样应该是“集体”的事——如“打捞公司”、海事部门等等。只有这样,当再出现长江大学大学生“见义勇为”时,不再上演“见死不救”的悲剧!(2009年11月5日)